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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泽分享-招投标细节问题,小心吃亏!

发布日期:2020.01.02  来源:小泽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613

那些年,招标投标的常见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提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吗?答疑:在实践中,由于招标周期较长,在招标期间,经常发生部分投标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并可能影响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但之前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在此种情形下,招标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为了保障招标人选定的中标候选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可以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审查,审查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前进行,并且只能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不能自行审查。

提问:未按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报价的投标文件,能否作为无效标处理?

答疑:可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也称技术规范)、招标图纸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些文件是工程量清单各子项工程的报价条件。也就是说,工程量清单中每一子项的合同内容、工序、适用的国家规范、建材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和性能指标、质量管理(包括试验样品取样位置和数量)、计量方法和支付价号等,都应在上述文件中有相应的明确表述。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格式是极其重要的投标报价文件,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算术错误和漏项不属于这种情况)。投标人如果不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报价格,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提问:中标公告是否需要公开评标委员会名单?

答疑: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应当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工程招标项目对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未作明确要求。此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要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要求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未要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只要求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提问:某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此条款是否属不合理要求?若某投标人只提供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出具的是无欠缴证明和税务局出具的未发现欠税以及违法违章记录的证明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疑:此要求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此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缴税和社保的材料,但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一定年限的材料属于正当要求,只要这个年限要求不是超过正常理解的范围即可,一般3年的要求属正常情形。投标人只提供无欠缴社保证明和纳税未违法违章的证明函不足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记录要求,虽然法规没有规定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形式是什么,但招标文件既然要求提供缴费的记录,则投标人就应该按文件发求如实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和税收交纳记录。提问:评标后复议,是选择原班专家还是另抽专家?
答疑:《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复议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条例》有规定可以重新评标,但未明确是否需要更换评委。民商事行为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是否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决定。通常的做法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问题自我纠错或涉及到异议、投诉时,招标人若重新评标,一般仍组织原评委会进行;对评委会不依法履职导致评标有失公正且不愿改正或不具备改正条件的项目,一般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提问:两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是否可以只对其中一家作废标处理?答疑:两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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